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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于2010年3月份至4月份非法收购“毛鸡”活体1只、死体2只及猫头鹰死体4只进行加工自制药酒后,摆放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斗门**镇**村的**农庄货架上,以每斤人民币80元的价格出售。2019年7月23日10时许,珠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对**农庄进行搜查,在餐厅外的货架上当场查获用上述“毛鸡”和猫头鹰死体浸泡的药酒两樽,并从中查获3只“毛鸡”死体和4只猫头鹰死体。经鉴定,查获的3只“毛鸡”死体和4只猫头鹰死体分别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鸟纲鹃形目杜鹃科褐翅鸦鹃、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物种,其中1只死体为红角鸮,上述死体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价格部门认定,上述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675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将被告人许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收购3只褐翅鸦鹃、4只鸱鸮科物种加工自制泡酒后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宇文昭昭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村**号。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视频光盘壹张、询问通知书贰份、询问笔录叁份、讯问笔录贰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扣押决定书壹份。

3.相关涉案款物提请法院判决。

4.本院提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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