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75********,中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省运城**厂**,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住运城市**区**大道**花园**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魏某某、朱某某(另案起诉)经营的白银**印刷有限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向其提交河南**工业有限公司烟标样张,仍以每根500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向魏某某销售**渠烟标制版18根,并从中获利27000元。
2.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魏某某、朱某某(另案起诉)经营的白银**印刷有限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未向其提交河南**工业有限公司烟标样张,仍以每根350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向上述二人销售黄金叶烟标制版13根。2019年1月30日,公安人员从魏某某经营的白银**印刷有限公司当场查获伪造**注册商标的烟盒纸共计1834300张。经鉴定,被查获伪造的**注册商标价值共计43429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物流货运单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人魏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朝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其他证据7页,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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