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为栽种农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石屏县异龙镇阿希者村委会大肥敢村“梨仕塔水”毁坏林木开垦林地。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8.3亩,地类为有林地。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帮扶卡、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白某某、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8.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林娇
检察院助理:罗琪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斧头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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