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前涂某某在位于镇雄县**采石场的地点采石出售。后沈某某与村民租地预建**沟采石场,并于2011年6月3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2013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从沈某某处转来镇雄县**采石场,并于2015年4月29日办理了名为“镇雄县**采石场”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且以被告人许某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采石场所有事务。后其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便在镇雄县**镇**村修建采石厂。
镇雄县林业公安局接到相关举报后于2019年8月23日聘请镇雄云峰林业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采石场占用林地地类、面积、森林类别、林种、蓄积进行鉴定:**采石场占用土地面积19.4亩,其中非林地面积4.8亩,林地面积12.4亩。林地地类全部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无林种,无树种,无蓄积。涂某某采石使用林地2.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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