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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6********,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退回厦门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决定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向黄某甲转让承包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的果树林地内硬化地面、搭建竹棚、铁皮厂房、砖混楼房,后将厂房、楼房及周边地块出租。经鉴定:上述地块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林班03大班070小班,林地面积16.65亩,林业种植条件己遭受严重毁坏。

另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向黄某乙转让承包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许塘内”(地名)的果树林地内搭建铁皮厂房、拓宽道路、修建景观硬化、搭盖羊圈、平整地块。经鉴定:上述地块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02大班020、030、070、090小班及03大班050小班,林地面积合计6.18亩,林业种植条件和原有的植被己遭受严重毁坏。

2019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小班基本信息和位置图、遥感影像图、承包合同、临时用地租赁合同、执法材料、诉讼文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游某某、苏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意见书及复函;

5. 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 22.8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娟

2019年117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500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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