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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邱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厦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岫岩玉原石及艺术品销售,后因经营亏损,邱某某伙同叶某某于同年11月租赁厦门市**区**路**号商铺南侧房,设立中国海峡交易所会员管理中心和海峡文化产权交易所,以类似股票交易的方式招揽会员进行投资及交易。2016年1月,邱某某招募王某某(以上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职员。之后,邱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采用散发广告、口口相传、微信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中国海峡”的相关投资信息,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客户消费每单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的公司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后分十周享受返回分红,共可取得收益9080元及价值1840元的股票。经审计,中国海峡交易所会员管理中心平台共有会员7640人,涉案金额531655000元,海峡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共有会员610人,涉案金额34534537元。

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伙同方某乙、杨某某、洪某某(均已判决)在天台县成立“中国海峡”报单中心(账户名为方某乙),吸引许某乙、施某某等多名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发展会员约130人,投资金额840余万元,造成损失12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甲非法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资料、转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前科劣迹、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丙、方某乙、杨某某、洪某某、许某乙、施某某等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甲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5.厦门后台数据统计、客户投资情况统计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驰环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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