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商洛市鑫阳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受吕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在商洛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商洛市鑫阳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阳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管理公司全盘事务。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2.5%的年息,通过招收**、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在商洛市商州区宣传老君山旅游景区,以出售、租赁老君山景区商铺、门票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共吸收资金206342203元,已兑付本金106897238元,兑付利息34175675元。被告人许某某在任职期间(2009年9月至2016年2月),鑫阳公司共吸收资金175269000元,其中已兑付本金103151500元,已兑付利息3349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陕西洛南老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推广协议、房屋认购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册。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伊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9册。
3.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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