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矿检公刑诉〔2018〕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号,现住**。2017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12日至8月10日、自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井陉矿区注册成立石家庄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址在井陉矿区**村,后在井陉县**镇**路设立分公司。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许某某以**公司利息高为由,在井陉矿区和井陉县范围内采取公开张贴宣传单、发放传单、公司电子屏滚动显示存款利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83名投资人吸收资金882.744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782.2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纳税情况、账本、存款收入表、投资、借据、银行明细、房产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戴某某、段某某等九十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永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