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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 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 年2 月19 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公公徐某某(已死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发放挂历、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年息4厘、6厘的利率为诱饵,以阜宁县**畜禽养殖合作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向38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32737元,已兑付人民币125601元,还有人民币1807136元尚未兑付。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向27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1697705元,已兑付人民币122601元,还有人民币1575104元尚未兑付(详见附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情况说明、阜宁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凭证等书证;

2. 证人崔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崔某乙、崔某丙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与徐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利军

                  2019年9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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