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单位:四川**房产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号51010000017****,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11月9日,营业期限永久。
诉讼代表人:冯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证件号码5130271959********,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房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巴中市平昌县**街**号附**单元**号,四川**房产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房产开发公司、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供相关项目方使用。
2014年3月,被告单位、被告人许某某因为开发平昌**项目资金短缺,以被告单位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4%,与**公司签定《居间服务合同》、《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等合同,以平昌市**项目房产网签备案方式作抵押,分两次向不特定多数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00万元、23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公司向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融资的人民币600万元中有110万元打入了许某某的个人帐户、在打款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居间服务费和利息,实际打款人民币560万元。**公司向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融资的人民币230万元打款时也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居间服务费和利息,实际打款人民币221.5万元。至公诉机关审结前,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某某归还了其中一名集资群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集资群众的借款人民币761.5万元一直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房产开发公司、被告人许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8062****。
2.诉讼代表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778053****。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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