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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半湾半岛**栋**单元**号(户籍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商场**街**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港区新宝街车站路70号鑫金涛汗蒸房,以“黄金链”项目称能够高额分红为由,非法吸收张某某、陈某某等八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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