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70********,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号,捕前住高碑店市**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马某某因与被告人许某某有债务纠纷,双方在高碑店市**酒店商谈处理事宜,后未果。被告人许某某指使张某甲、董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等人看守马某某并索要欠账,并承诺给予报酬,后同案犯张某甲、董某某、潘某某、王某甲等人在高碑店市**酒店内非法拘禁马某某七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任某某、仁树军、牛某甲、牛某乙、汪某某、孙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田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王某丙、孙某乙、杨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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