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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11时,被告人许某某发现其妻黎某甲与梁某某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黎某甲的微信知晓了梁某某的车牌号及行程,23日凌晨2时许,许某某驾驶车辆带着黎某乙、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新市城区宵夜后,寻找梁某某开的车辆,上述四人在新市镇铂金湾商务酒店门口发现了梁某某的车辆,遂冒充梁某某的朋友在前台打听到了其居住的房间号,许某某带着黎某乙、张某某、王某甲三人敲开308号房间,冲进房内,对梁某某进行殴打,不允许梁某某离开,并用梁某某的手机拍摄梁某某不雅视频发送给其好友和朋友圈。至23日7时许,许某某将梁某某带至自家中,许某某又对梁某某进行殴打,不让其离开。至23日11时许,许某某和黎某乙开车将梁某某送至新市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京山仁和医院诊断证明书、手机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黎某乙、张某某、王某甲、黎某甲、王某乙、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光盘1张;铂金湾酒店监控视频光盘2张、微信视频刻录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2张、手机微信视频及录屏刻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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