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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住湛江市**路**号**栋**门**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26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许某某承包位于**镇****的火龙果园旁边的荒地上开荒种植香蕉,但香蕉种植后,屡次被人拨掉,某某等人又继续种植。2016年8月12日,何某某就与许某某将发财树苗运到许某某承包的农果园处,许某某当晚叫**村的洪某某、苏某某等六人第二天到其农果园旁边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种植的香蕉园里种植发财树。2016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叫了陈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数人到其种植的香蕉园处,孙某某与陈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李某某等人分别开二辆汽车(其中一辆为黄色的皮卡车,车牌号码:粤GJ****,由李某某驾驶;另一辆为黑色广本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GX****),约14时30分许到达许某某的火龙果园处,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见有妇女在其种植的香蕉园里种植发财树,经询问知道是许某某叫人来种植的,就在种植发财树园里寻找许某某,后又返回许某某果园的工栅小屋里寻找许某某,但还是没有寻找到许某某。当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准备驾车离开时被许某某与何某某就驾驶一辆本田雅阁牌小汽车来到果园门口处截住,许某某持枪下车向陈某某双腿部开枪,击中陈某某左右大腿,在场其它人员见状都往山岭后面逃命,许某某持枪继续一边追赶一边又开了数枪,击中李某某背部、头部、手臂部等部位,同时也击中黄某某的右手部及右屁股部位。陈某某中枪倒地后,何某某就下车拾起旁边的一把锄头砸向陈某某的右膝盖部,后许某某与何某某就一起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一级,最终伤情待治疗稳定后再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某某被抓获后,在**镇**村后面其承包的火龙果园旁边一废旧集装箱板下面起获了藏匿的作案枪支。经鉴定:该枪形物品是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持枪射击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19年9月23

附:1.被告人某某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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