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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2********,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花园****,住本市罗湖区**路**单元**。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租住在本市罗湖区**花园**阁**座**单元**房。2019年5月16日20时许,民警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靠近阳台及厨房的大厅角落玻璃桌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84.78克),在进门右转的房间床尾书桌的抽屉里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6克),在大厅右侧面靠墙面的架子白色塑料盒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21克),另查获吸食冰毒的工具若干、涉案手机三部、SIM卡三张。经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吸毒现场检测,其尿检结果为冰毒、摇头丸呈阳性。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2.书证: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陈某的证言、查缉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阿某、陈某及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舒华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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