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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19〕143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楼**号。2004年1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9时许,民警在本市江岸区**城市便捷酒店**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藏匿的透明塑料膜真空包装的冰毒2袋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袋。经称量,上述冰毒共重106.94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经过的说明;3.证人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6.视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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