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8时20分许,符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甲,询问其是否要收购一条野生“南风蛇”,许某甲表示同意,并约定当面交易。同日9时许,许某甲在东方市**镇*市场旁的**店门前以320元的价格向符某某购得该蛇。随后,许某甲将该蛇放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同日中午12时30分许,***酒店有食客要吃蛇,许某甲便让厨师王某某(另案处理)将蛇宰杀,王某某在杀害该蛇后,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甲收购的野生“南风蛇”系滑鼠蛇,2017年1月2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许某甲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滑鼠蛇一条(死体);
2.书证: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赵 坚
检察官助理:张保林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东方市**农场**区**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的一条滑鼠蛇(死体)现存放于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案件物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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