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现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在禁猎期内,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仍擅自使用电子诱捕器(电媒机)、猎套等禁用工具,先后到******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山场、***山场、***山场和**镇***村等地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共非法狩猎到野生画眉鸟3只(已当场放生)。同年5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明狩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电媒机和画眉鸟2只,另外在其家中等地搜获画眉鸟3只和猎套等工具一批。
经郁南县林业局鉴定,查获的画眉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经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张 莹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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