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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为用于提高螃蟹成活率,在其承包的位于**镇**村的蟹塘东北角圩堤上非法种植罂粟,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共计610株。经鉴定,上述610株植物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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