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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许某某在中牟县**社区西北头自家的田地内非法播种罂粟。直至2020年3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许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3270株。经河南农业职业学校鉴定,被告人许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幼苗)。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涉案罂粟苗已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3、河南省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种植罂粟32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年六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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