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6〕5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6年5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受“狗屎”(身份不明)所雇,驾驶一辆悬挂粤D10****号牌的别克商务车运载假冒香烟前往深圳市。在途经潮南区和惠公路华林警务执勤点路段时遇到执法人员检查,被告人许某某便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假冒香烟及涉案商务车。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验,扣押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估价,上述扣押的卷烟价值总计人民币18117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商务车等;
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属从犯,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乐琴
2016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