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路**胡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安排王某某到信阳市平桥区**路**物流取货物,王某某取货时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当场查获,后发现该批货物为两箱硬中华香烟,共计150条。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从2017年底开始通过手机联系,从广州购买香烟,对方通过物流将香烟寄至信阳。
后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在被告人许某某位于信阳市平桥区**路**胡同的家中当场查获硬中华烟60条、硬芙蓉王烟8条、黄金叶天香烟2条、南京炫赫门烟27条、黄鹤楼软蓝烟43条;在许某某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办事处**社区**家属院的仓库查获硬芙蓉王烟69条、南京炫赫门烟27条、黄鹤楼软蓝烟170条、硬中华烟75条、软中华烟3条、黄金叶天香细枝烟4条、中华细枝烟7条、雨花石细枝烟12条。经平桥区烟草局认定,香烟价值共计20余万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流凭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别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胡珊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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