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市**县**乡**村**组。曾因非法储存、提供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0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4月10日,该案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的情况下,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孙庄附近,驾驶一辆豫P63****载有20个汽油桶的面包车,非法销售95#汽油。经查,被告人许某某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7万余元,非法盈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收入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斌

代理检察员:张世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