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20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江苏省海安市**镇**村,使用微信、闲鱼等网络平台将Marlboro、HEETS品牌烟弹(烟草制品)销售给消费者陈某某等人,销售烟弹合计200余条,销售金额7.2768万元,非法获利0.5万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向永康市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0.5万元、预缴暂扣款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手机1只、HEETS烟弹1条及快递面单、赃款及扣押决定书、永康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4.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交易明细;5.证人陈某某证言;6.被告人许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微信、佰佰平台销售HEETS等品牌烟弹,销售金额7.27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审查起诉,建议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安市**镇**村;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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