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何某甲(另作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承包**标段**号地块填土工程,因工程施工过程中柴油使用量大,何某甲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油罐和加油枪在上述工地附近开设加油站非法出售柴油。过程中,由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加油人员的工作安排。2018年3月,何某甲将加油站迁至**标段**号地附近,并先后邀请刘某某、谭某某、冯某某、何某乙(均另作处理)入股该加油站。至2019年9月,该加油站共出售柴油2000多吨,经营额约为1500万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2019年9月19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住宅抓获许某某。
经鉴定,该加油站出售的柴油闪点(闭口)是57 ℃,属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133****、1892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辩护人信息表》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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