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7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现住苍南县**镇**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2600元至2800元不等的价格向郑某某购买醇基燃料共计27万余元,之后在苍南县灵溪镇内以每吨3000元左右的价格向“金色时代农家乐”、“天外天农家乐”、“宝城农家乐”等多家农家乐贩卖醇基燃料共计100余吨,销售额达30万余元,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缪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证据卷1卷、电子文书卷1卷
4.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询问笔录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