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许某某,性别:**,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6********,**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巷**组**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2年9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起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等地区非法行医。2020年9月13日中午,许某某在马陆镇**路**弄**号**室无名诊所非法行医时,患者吴某甲因身体不适前来就诊,在许处进行输液治疗后离开。次日凌晨,吴某甲在其暂住处宝安公路**弄**号**室死亡。次日10时许,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至上址诊所进行检查,查获使用后的氯化钠注射液2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空安瓿2瓶、一次性带针输液器2套,查见氯化钠注射液2箱、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箱及压脉带一根等物。经鉴定,吴某甲符合急性肠炎引起机体脱水、体液丢失及有效循环血量下降合并广泛性肺出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吴疾病的规范治疗,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020年9月14日,许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审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48万元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经过;
2.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9月14日10时许,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至上址诊所进行检查,查获使用后的氯化钠注射液2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空安瓿2瓶、一次性带针输液器2套,查见氯化钠注射液2箱、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箱及压脉带一根等物;
3.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许某某在本市及原籍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许某某分别于2012年9月、2020年9月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哥哥吴某甲因酒后腹泻、发烧至一私人诊所就诊,后于2020年9月13日深夜在暂住处死亡;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许某某在**路**弄**号**室非法行医,2020年9月13日有患者前来输液的事实;
7.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吴某甲于2020年9月14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吴某甲符合急性肠炎引起机体脱水、体液丢失及有效循环血量下降合并广泛性肺出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吴疾病的规范治疗,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48万元且获得谅解;
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已赔偿获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许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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