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东海县**乡**路**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日交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下,仍在东海县**乡**号其家中开展牙医诊疗活动,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被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移交材料、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人员微信截图、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2刑初392号刑事判决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甲、鲍某某、赵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5.东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对许某某诊所检查工作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1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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