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2015年1月13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被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用于行医的药品及器械;2019年8月6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被南浔区卫生健康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律师姚香香、周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南浔区**镇***新村**幢*单元*楼车库内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后搬至本市南浔区**镇***新村**幢*单元*楼车库内。于2015年1月13日和2019年8月6日被南浔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次。201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仍在诊所内对赵某某、肖某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被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南浔区卫生健康局执法照片、物品清单、行医名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卷宗2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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