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某某与费某甲、费某乙(另案处理)、费某某(已判决)合谋在**村**集体所有的由费某甲户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出售牟利。之后,四人未经任何审批即擅自在费某甲户承包的约两亩耕地上建造南北两栋计28间二层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2562.5平方米,并全部销售,销售总额为1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房屋转让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费某丙、费某乙、费某甲、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违法建房出售形式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约人民币6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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