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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许某某,外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崇仁县**乡**村**小组。因涉嫌非法采砂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崇仁县人民政府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禁止在崇仁县境内所有河段采砂。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蔡某某驾驶挖机在**乡**村**小组河道的“**口”、“**桥”旁、“***桥”三个采砂点非法采砂。所采砂石除用于许某某承包的**乡*坑至*坑前公路(机耕道)硬化工程,和为许某甲、许某乙等10余户村民修建晒谷场外,剩余的砂石分别堆放在**乡**加油站北侧、**乡**村村庄内、**乡**村西侧**桥头及**乡**村北侧后山四处堆放点。

经江西******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测算,上述四处堆放点的砂石方量分别为1229.2m³、713.8m³、168.6m³、632.8m³。经江西******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测算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算,村民屋前晒谷场水泥地块硬化砼方量为240.62、含卵石用量186.53m³、中砂用量154 .63m³;机耕道水泥地块的硬化砼方量为661.44m³,含卵石用量512.75m³、中砂用量425.04m³。经测算,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达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梦馨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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