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许某某将其名下的苍南县灵溪镇物资商厦一单元602室转卖给他人。2017年2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将该房屋的不动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并于2017年3月2日使用该房屋的不动产证做抵押,以其妻子陈某甲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苍南县支行申请贷款52万元人民币,最终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致使银行遭受损失。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担保个人借贷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逾期催收通知书、办证过程说明、民事判决书、案件移送函、身份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朱良处、刘某某、陈某乙、苏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隐瞒房屋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仍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项聪聪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3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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