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当前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口罩紧缺之机,用手机在微信(微信号****,昵称“**”)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许某某的微信好友“玲玲”看到后,便让其丈夫被害人谈某某(微信号********,昵称“****”)加许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购买口罩,之后谈某某加许某某为微信好友并与许某某洽谈买卖口罩相关事宜。许某某假装以每个口罩1.8元的价格同意卖给谈某某2000个,谈某某便用手机微信转账3600元人民币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钱后没有将口罩发货给谈某某,还将谈某某及“玲玲”的微信拉黑,断绝对方同自己的联系。2020年2月6日,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惠来县仙庵镇某某村许某某家中抓获许某某。
案后,许某某一方主动将许某某诈骗的3600元人民币缴交惠来县公安局,惠来县公安局已将3600元发还被害人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帅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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