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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0********,汉族,籍贯:吉林省东丰县,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现住东丰镇**小区**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1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6月份,携带准备好的“破窗器”先后窜至东丰县、柳河县,以砸坏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段,盗窃作案7起。其中在东丰县盗窃作案4起;在柳河县盗窃作案3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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