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市**县城**社区**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市**市**镇**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县**镇**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个人身份资料,注册了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广州某丙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任法人代表,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其中,涉案的广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是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支行,账号为360****************),后将上述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等资料,经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7日间,证人张某某等人被人以电信诈骗方式诈骗财物,其中转账到涉案账户有人民币345900元。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个人身份资料,办理个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支行,账号为623****************)后经被告人许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2020年6月17日,证人刘某某等人被人以电信诈骗方式诈骗财物,其中转账到涉案账户有人民币206600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集团**栋**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广东省花都区**镇**号**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候机区域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鲍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王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3册、光盘16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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