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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7人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号。

被告人燕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住**镇**村**组*号。

以上七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以及黄某甲、燕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东莞市**镇加入了名为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销售红酒为名,要求新成员以9800元购买一套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引诱新成员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等级分为:一星商务代表、二星商务主任、三星高级主任、四星商务经理、五星高级经理;该传销组织的管理等级分为:组员、组长(家长)、经理(店长)、老板。

该传销组织为方便管理,以组(家)为单位,集中吃住共同生活,制定明确纪律制度、奖惩制度和集中学习制度,由组长(家长)对组员进行管理。201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升级为三星高级主任和组长(家长),后租赁了东莞市**镇****路**号***房作为窝点,对下负责管理被告人燕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汤某某以及覃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普通组员,组织小组成员实施传销和诈骗活动,对上同另外的组长陆某甲(组员有何某某等9人)、组长鲁某某(组员有姜某某等7人,另案处理)、组长吴某丙(组员有黄某乙等9人,另案处理)、组长陆某乙(组员有谢某某等7人,另案处理)、组长赵某某(组员有罗某乙等9人,另案处理)共同接受经理程某某(另案处理)、老板蒋某某(另案处理)的管理。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一)201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成为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的组长,后许某某便租赁了东莞市**镇****路**号***房作为窝点,组织被告人燕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汤某某组员利用微信、QQ、探探、百合婚恋等网络交友软件实施交友诈骗。许某某等人以女性身份与男性网友发展网恋关系,然后再虚构没钱吃饭、没钱看病、没钱交房租等理由诈骗男性网友钱财。许某某等人在诈骗过程中相互协助,如男性网友提出语音、视频聊天等要求,许某某、燕某某便协助小组男性成员与网友聊天。许某某等人从网友处骗得钱财后,除部分用于小组共同生活费外,其余部分用于购买公司产品提升等级。

1.2018年10月-11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昵称“吊儿郎当的小姑娘”的微信诈骗了位于贵州省顺县的被害人刘某某159.34元。

2.2019年10月-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昵称为“吊儿郎当的小姑娘”的微信诈骗了位于佛山市的被害人钟某某2295元。

3.2020年4月-6月,被告人燕某某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利用昵称为“甜食少女”的微信诈骗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被害人覃某乙1170元。

4.2020年3月-4月,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昵称为“丫头”的微信诈骗了位于中山市的被害人练某某9368.76元;2020年5月-6月,黄某甲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又诈骗了被害人练某某11185.2元。

5.2020年1月-4月,被告人汤某某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利用昵称为“那片天空那片海”的微信诈骗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的被害人张某某2500.7元。

6.2019年11月-1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昵称为“那片天空那片海”的微信诈骗了位于广西柳州市的被害人魏某某1763元;2020年1月,汤某某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又诈骗了被害人魏某某1617.39元。

7.2019年7月-11月,被告人陈某甲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利用昵称为“南城荒凉、北城伤”的微信诈骗了位于东莞市的被害人韦某某3038.9元和一台OPPO牌手机(价值约3900元)。

8.2019年10月-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许某某小组后,利用昵称为“小乖乖”的微信诈骗了位于东莞市**镇的被害人陈某乙3994.3元

(二)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7月份加入了东莞市**商贸有限公司传销组织,后去到东莞市**镇**路**段***号***房加入陆某某(另案处理)作为组长的小组。罗某甲伙同陆某某以及黄某丙、杨某乙、唐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微信、QQ、探探、百合婚恋等网络交友软件添加男性为好友,先是以女性身份与男性网友网聊交友,然后再虚构没钱吃饭、没钱看病、没钱交房租等理由诈骗男性网友钱财。经查,2020年2月-5月,罗某甲利用昵称为“南城北笙”的微信诈骗了被害人戴某某共计9289元

经侦查,2020年6月1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养生谷**区**栋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燕某某、陈某甲、黄某甲、罗某甲等人,并缴获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志标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以及同案人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燕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又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燕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罗某甲无视国法,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燕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燕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1年1月14日

附:

    1.许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八册(含光盘二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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