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许某甲填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村其出租屋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被强制戒毒)服用“万咳疗”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咳嗽水三次。
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万咳疗”咳嗽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咳嗽水某某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被告人许某甲填的某某;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填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服食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甲填对本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许某甲填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x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
1.案卷材料共2册。
2.《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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