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二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应红源,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思罗伊,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街**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同年8月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台系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根据平台规则,新会员需经老会员推荐,并缴纳850元-8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相应的消费积分和激活积分,注册成为VIP1-6等级会员,再由创业中心(又称报单中心)激活新会员账号,并按照一定的层级将新会员安置在老会员的左右两区。至此,新会员成为老会员的下线,老会员可从中获取相应的可变现的积分奖励。
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经王某某介绍,注册zqp****、zqp****两个账号,成为**平台VIP6会员。朱某某介绍被告人许某甲,注册xqg****、xqg5****两个账号,成为**平台VIP6会员,朱某某为王某某的下线,许某甲为朱某某的下线。朱、许二人为获取高额收益,在海口市龙华区以推销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通过微信宣传、推荐朋友等方式开展传销活动,诱骗人数众多的群众加入**平台,成为朱、许二人的下线,其中被害人符某某被许某甲骗取79800元。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操作管理的zqp****、zqp****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总数5854,下线层级16层,该会员及其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50721200元,zqp****会员账号的创业中心在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共激活会员2152个;被告人许某甲操作管理的xqg****、xqg5****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总数1424,下线层级12层,该会员及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8826400元,xqg****会员账号的创业中心在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共激活会员190个。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传销组织非法获利1719430元。
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酒家楼下抓获被告人许某甲;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符某某建设银行账单、许某甲农行账单、符某某提供交易明细、朱某某银行流水、许某甲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许某甲账号信息、树状图及其下线人员信息、**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许某甲微信朋友圈截图、许某甲、朱某某户籍电子档案及无犯罪证明、被害人符某某提供的材料、朱某某妊娠病例、电子证据检查记录、广西贺州市公安局5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卷宗、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农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许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朱某某、许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承山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书 记 员:陈佳佳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电话1878988****;被告人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琼山区**街**路**号**房,联系方式1897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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