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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林某某、方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某某甲”“阿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7********,广西宁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宁明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7********,广西宁明县人,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宁明县**镇**街**巷**号**幢**单元**室,现住广西宁明县**镇**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9********,广西宁明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宁明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7********,广西钦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为钦州市钦南区**号**幢**单元**室,现住广西钦州市**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0********,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75********,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林某某、方某某、廖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越南与中国交界的新清口岸一名为港越娱乐城的公司开设了一个针对中国赌客的赌场,并将场内的二十余个赌摊分包给各庄家,每日有约上百人在赌场内参与赌博。

“聪哥”“赵总”等人(另案处理)承包一赌摊(即“宁明摊”),以“翻摊”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而被告人许某甲以15%的干股入股赌摊,负责看场或在赌摊参赌以带动气氛。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与邓某某、许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赌摊工作,每天获取200元-3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林某某于2019年3月至8月在该赌摊位负责“踢摊”(即拨钮扣),并在老板或许某甲的授意下,向其他打工人员发放工钱,其因此共获取报酬约2万元。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负责为该赌摊记账、兑换筹码并用其银行账户收款或转账,因此共获取报酬约1.5万元。赌客农某花、农某燕、曾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赌摊下注达上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另一赌摊(即“钦州摊”),以“翻摊”的方式招揽赌客参赌,并从中渔利。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在赌场内为赌摊打工,得到每天200元至300元的报酬,同时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为不在赌场的赌客****,每下1000元就得到10元的洗码费和赌客打赏的小费,其中,刘某某因此共获得报酬2万余元,黄某甲共获得报酬4万余元。

2019年6月7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帮赌客黄某某分别在“宁明摊”和“钦州摊”下注,后因输钱经微信向刘某某****.4万元,向刘某某指定的黄某甲的账户分2次共存入7.8万元。6月8日刘某某带着黄某甲分别到“宁明摊”“钦州摊”结算,由黄某甲向方某某的账户转入3.3万元、向廖某某账户转入4.4万元。黄某甲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经微信为不在赌场的赌客李某某在赌场下****,输赢累计达2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林某某、方某某、廖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广西凭祥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73713****;

2.被告人许某甲、林某某、方某某、廖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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