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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林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曾伟,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德苍,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宇园国际MPG投资平台以模拟股票交易的方式要求参加者按一星至六星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人民币700元至70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虚拟股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成员顺序组成层级,设置静态获利和动态奖励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其中静态获利模式是通过虚拟股票的不断拆分再出售获利;动态奖励模式是发展下线成员获得平台奖励,平台设置直推奖、领导奖、见点奖、对碰奖等多种奖励方式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奖励比例与会员的等级成正相关。静态获利和动态奖励均以股票或积分的形式配发到会员的注册账户中,会员可继续购买股票或变卖,若会员将股票、积分变卖,由平台扣减手续费用。

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某甲在苍南县地区宣传宇某某国际MPG投资平台,并在苍南县灵溪镇成立宇园国际MPG投资工作室,向他人宣传投资该平台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后通过拉人头的形式大量发展成员并以层级形式进行排列,成为其所组织团队的负责人。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协助被告人许某甲向参加者宣传平台投资模式、收取成员缴纳的钱款、注册相关成员的账户等。经查,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所组织的团队已发展下线会员49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金额6023553元,且层级已达四级。至2018年2月份,宇某某国际MPC平台关闭,被告人许某甲所组织的传销团队造成会员损失资金5169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组织结构图、损失情况汇总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宣传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会员核对批币清单数据、查封决定书、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林某某、林某乙、徐某某、林某丙、谢某某、林某丁、王某乙、苏某甲、林某戊、周某某、李华平、吴某某、林某己、章某某、苏某乙、王某某、蔡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尹某某、黄某甲、杨某乙、许某乙、蔡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缪某甲、林某庚、吴某甲、朱某丙、缪某乙、朱某丁、吴某乙、华某某、刘某乙、黄某乙、林某辛、庄某某、王某丙、蔡某丙、肖某某、林某壬、杨某丙、黄某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林某甲结伙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万港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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