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申某甲、许某乙、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许某甲,男,195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申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8********,汉族,初识字,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50********,汉族,初识字,务农,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户籍所在地淮北市杜集区**矿**村**号,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萧县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申某甲、许某乙、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8日、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 年10月28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申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组织数百名村民以萧县**镇**村“**石料厂”经营期间污染村环境为由,以拦路、阻工等方式向石料厂经营人徐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4万元。

2.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等人以“**石料厂”经营期间污染村环境为由,向石料厂经营人徐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元。

3. 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陈某甲等人以“永义石料厂”经营期间开采到**村七组荒山为由,以拦路、阻工等方式向石料厂经营人徐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8000元。

4.2014 年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和孟某某等人以**村**石料厂运输石料轧了村里的路面为由,采取堵路、威胁等方式向李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6000元。

5.2018年 4月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甲以“**石料厂”清运石料占其土地为由,采取阻工的方式向石料厂负责人申某乙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

6.2018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申某甲等人以申某乙清运石料污染土地为由,组织村民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向申某乙强行索要人民币1.2万元。

7.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申某甲伙同他人组织村民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以污染费的名义强行向采石场负责人杜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经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申某甲、许某乙、薛某甲于2019年5月24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5月30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经萧县公安局白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证明、采矿许可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申某乙、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申某甲、许某乙、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申某甲、许某乙、薛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勒索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申某甲涉案数额巨大,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薛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某甲、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申某甲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