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门**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被告人许某乙、张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小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北京市东城区**小区等地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累计经营金额人民币48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被告人许某乙、张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许某甲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国门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和**物流公司仓库内起获许某甲等人用于销售的一氧化二氮109箱。上述的一氧化二氮均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一氧化二氮、手机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杨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手机鉴定意见书等;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东彬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告知书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6.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