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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市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4********,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4********,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委组织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某家门口的垃圾进行清理时,遭到王某某阻挠。费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报警后,该所民警甄某某、朱某某及辅助警张某某、闵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处警民警依法对王某某口头传唤时,被告人许某乙、许某甲实施暴力阻挠。许某乙持石块击打朱某某的左手腕,并将其右手腕咬伤、腿部踢伤,致朱某某轻微伤;许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某胸部,后将甄某某摔倒在地,致甄某某右胳膊受伤;王某某持砖头砸朱某某、闵某某的后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房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押费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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