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402********,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乡*村*塘***号,务工。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汉族,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49********,小学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乡*村*塘****号,务工。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许某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家住南康区**乡*村*塘****号,务工。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两案之间存在关联,遂一并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0日,许某丁(已判刑)因自家的鸡鸭棚被许某甲等人砸毁,许某丁、许某戊(已判刑)遂纠集欧阳某某、陈某甲、潘某某(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等人前往许某甲家,并准备了20余根塑料水管。之后许某丁、许某戊及二人纠集的人员约十余辆车一同前往许某甲家,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许某乙及许某己(在逃)、在得知许某丁等人来了之后,先是点了爆竹往家门外扔,后又手持木棍、螺纹钢条等工具也从家门往外冲,在许某甲家门前的小路上坡处,与许某丁等人发生打斗,致许某丁、陈某甲、许某甲、许某己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丁的伤势为轻伤一级;陈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许某甲、许某己的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欧阳某某、邬某某、夏某某、许某庚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 沁
2017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陆册伍佰柒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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