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曾用名许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权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路时,发现其前女友洪某某与林某某(两人系**大学开放学院同学)在路上散步,认为两人在谈恋爱,于是心生嫉妒。后被告人许某甲上前威胁林某某,要其与洪某某洪某某分手,并驾驶摩托车将林某某载至汕头市金平区**农贸市场。洪某某见状求助**大学开放学院老师罗某某,罗某某与洪某某到**农贸市场后,被告人许某甲又与洪某某发生口角。罗某某要求带走洪某某及林某某,但被告人许某甲不同意,罗某某见此情况先行离开。这时,被告人许某甲的叔父许某乙获知情况后赶到现场。之后,罗某某带着朋友杨某某等四人到**农贸市场帮忙进行处理,被告人许某甲也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现场,因被害人杨某某戴着口罩,陈某乙欲摘下其口罩时双方发生推搡。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持羊角锤、木凳、木板、砧板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之后,四名被告人的家属向被害人杨某某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元,杨某某对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开放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收据等和解材料;相关相片辨认材料;
2、证人罗某某、陈某丙、洪某某、林某波、郭某某、陈某丁、许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无事生非,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玉云
2020年3月3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3、本案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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