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9时40分许,在本市其太路夏家店路段,本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所的宋某某、于某某、张某某三名交通稽查人员驾驶制式稽查车巡逻执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许某甲驾驶的吉AA**号小型客车有非法载客营运的嫌疑,遂将该车拦停,在出示证件对被告人许某甲驾驶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检查时,遭到许某甲、许某乙的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宋某某、于某某被殴打。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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