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决定并案审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为将共同放贷出去的借款讨回,经商量多次雇佣蔡某甲组织的“阿泽团队”成员(已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向他人讨债,后蔡某甲纠集陆某某、柯某甲、林某某、王某某、柯某乙(均已判刑)等团队成员采用持械威胁、到债务人家外墙张贴欠条、用喷漆喷写恐吓性、侮辱性字眼、电话威胁恐吓、燃放鞭炮等手段,逼迫债务人还债,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张某某讨债。蔡某甲纠集陆某某等团队成员到漳浦县石榴镇张某某家讨债,采用喷漆在张某某家围墙喷写“死”、“全家死”等恐吓性字样,在附近的电线杆上张贴欠条复印件,半夜打电话给张某某、携带镀锌管到张某某家等手段,逼迫张某某还钱。后张某某被迫找蔡某甲协商,并通过蔡某甲归还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部分欠款,蔡某甲从中分得人民币800元。
2.2017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薛某某讨债。蔡某甲纠集杨某某、柯某乙等团队成员到石榴镇薛某某家中讨债,通过威胁、恐吓薛某某及家人等方式,以此威胁、逼迫薛某某还钱。
3.2017年8、9月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许某丙讨债。蔡某甲纠集柯某甲、陆某某等团队成员多次到漳浦县石榴镇许某丙家中讨债,并通过在许某丙家门口点燃鞭炮等方式威胁、逼迫许某丙还钱。后许某丙迫于压力两次通过蔡某甲归还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人民币14800元,蔡某甲从中分得5000元。
4.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胡某某讨债。蔡某甲纠集林某某等团队成员到漳浦县绥安镇胡某某家讨债,并在胡某某家门口及附近电线杆等处张贴欠条复印件,逼迫胡某某还钱。后胡某某的朋友蔡某乙向蔡某甲求情,并发送200元的微信红包给蔡某甲,蔡某甲才没有再找胡某某的麻烦。
5.2018年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李某甲讨债。后蔡某甲纠集王某某等团队成员到漳浦县大南坂镇找李某甲讨债,通过“要到李某甲家中”及“如不还钱要找你和家人的麻烦”等言语,以此威胁、逼迫李某甲还钱。
6.2018年5月5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雇佣蔡某甲向李某乙讨债。后蔡某甲纠集柯某乙等团队成员到漳浦县绥安镇大南坂农场李某乙家讨债,并在李某乙家的外墙张贴欠条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用喷漆喷写“死全家”等恐吓性及其他侮辱性字样,以此逼迫李某乙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蔡某甲、陆某某等25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许某丁、胡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结伙雇佣、指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本案的多次共同违法犯罪中,纠集者相对固定,成员不仅包括两被告人,还包括另案处理的蔡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本案符合恶势力的认定要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均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梅君
检 察 官 阮毅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许某乙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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