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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57********,汉族,高中文化,**车站**,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1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邀约其弟被告人许某乙到达武昌区信访局上访,武昌区信访局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予以接待。2019年8月14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甲因不满信访答复,与被告人许某乙行至武昌区委门口拉横幅,区委保安值勤人员谈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等人劝阻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让其依法反映诉求。被告人许某甲不听劝阻,并唆使被告人许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并朝保安值勤人员谈某某、孔某某李某某挥砍,致谈某某胸部外伤、左前臂切割伤、左前臂伸肌及左尺侧腕伸肌肌腱断裂,李某某左背部外伤,孔某某左前臂刀刺伤及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所鉴定,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孔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乙****症残留型(人格改变),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积玉桥派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就诊病历、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信访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残疾人证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宋某某左某某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谈某某、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供述与辩解;7.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及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意见鉴定书;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乙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安康医院),被告人许某乙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谈某某、孔某某李某某(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详见卷宗材料)。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补充证据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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