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现住**镇**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某区,现住**镇**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由被害单位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的宝鸡市蟠龙新区污水处理厂至千河段排水工程三标段Y58-Y60段工程开始施工,被告人许某甲从**公司处承揽了该标段沟槽挖掘工程,具体由被告人许某乙驾驶其弟许某甲的挖掘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许某甲和许某乙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用挖掘机阻挡该项目工程队施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工程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678.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4日,因被告人许某乙对工地项目部负责人杨某某制止其将施工过程中挖出的砂石运走产生不满,遂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甲,两人合意后,被告人许某乙来到工地呵斥现场施工人员阻止施工,并用挖掘机将工地现场的施工便道两端挖出深沟,并将挖掘机停在铺设管道必经路面阻挡施工,致使工程停工,造成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许某乙以**公司未结算挖沟槽工程款为由,在工地铺设管道的沟槽预支水泥模版施工时,呵斥阻拦现场人员施工,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许某乙以**公司未结算挖沟槽工程款为由来到项目施工现场,呵斥阻拦现场正在用挖掘机回填作业的人员施工,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乙再次以**公司未结算挖沟槽工程款为由将挖掘机停放在施工便道旁,阻挡施工人员施工,直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造成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施工日记、照片等; 2. 证人许某某、董某某、姚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陕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报告书; 5. 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因个人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直接损失11678.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被羁押在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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