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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甲、许某乙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2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与同案人许某丁(已判),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盛腾商务酒店三楼楼梯口处,因许某丁踩到周某甲的脚与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发生口角纠纷以及肢体冲突,被在场人员劝开。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及同案人许某丁又在该处客房部楼梯口电梯间前遇到两被害人,还继续上前殴打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致两被害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许某甲、许某乙向周某甲、周某乙道歉,并共同赔偿周某甲医疗费用58800元,赔偿周某乙医疗费用39200元。周某甲、周某乙对许某甲、许某乙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李泽豪、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许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案后主动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存在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绪高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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